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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的限制

婚姻是一项神圣的契约,担负着传递爱情、繁衍后代和维系家庭幸福的重任。但在漫长的婚姻旅程中,难免会遭遇磕磕绊绊,甚至裂痕,以至于走到尽头的夫妻不得不选择离婚。并非所有的离婚都能顺利进行,因为《民法典》对起诉离婚设置了重重限制,今天我们就来深扒一下这些限制性规定。

女方在特殊时期,男方不得起诉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女性在孕期、产后及中止妊娠期间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防止男性利用女方身体脆弱时期提出离婚,导致女性处于不利地位。

该规定仅限制男方在上述特殊时期不得提出离婚,而女方在任何时间均可提出离婚请求。人民法院在必要情况下(如男方实施家庭暴力、出轨等),仍可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

限制原告的再次起诉

如果起诉离婚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双方调解和好或原告撤诉,在六个月内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不得再次起诉离婚。这一限制旨在防止当事人滥用起诉权,保障司法资源和法院权威的有效行使。

这里所说的“新情况、新理由”是指当事人在原起诉中未主张或者未被法院审查的新的事实或理由,足以影响法院对离婚案件的判断。如果当事人确实有新的证据或理由,可以在六个月后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

不得以任何名义代理起诉

起诉离婚必须由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亲自提出,其他任何第三人(如子女、父母)均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这一规定旨在维护当事人自己的权利,防止他人恶意干涉或代理离婚诉讼。

当事人委托律师代理起诉离婚不受此限制,因为律师是当事人的代理人,具有代表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授权。

军人配偶离婚需征得軍人同意

根据《民法典》第1081条的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军人的军婚稳定,维护军人的合法权益和军队的战斗力。

在实践中,军人配偶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存在重大过错,才有可能获得法院的准许离婚。重大过错的认定标准较为严格,如配偶有婚外情、家庭暴力、遗弃等严重违反夫妻义务的行为。

解除养子女关系受限制

《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继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只能由继父母双方或者养子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除;养子女成年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除收养关系。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收养关系稳定,防止一方当事人滥用起诉权破坏收养关系。

与普通的离婚诉讼不同,解除养子女关系的诉讼由继父母双方、养子女或养子女成年后提起。养子女成年后,可以基于自己的意愿和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向法院起诉解除收养关系。

小伙伴们,看完这篇文章后,你们对起诉离婚的限制有什么看法?如果你们是当事人,在面对这些限制时,你们会怎么做?欢迎在评论区留言分享你们的观点和想法,让我们一起探讨起诉离婚的那些事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