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所以,正常情况下,子女出生后,该子女的姓名是经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的,所以孩子姓名的变更,仍应当应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父母离婚的,如果不是双方一致同意的,任何一方不能擅自变更孩子的姓名。
离婚后给孩子改姓要与孩子生父协商,并需要书面同意的证明材料。如果孩子满10周岁,则还需要争取孩子的意见。而如果孩子已满18周岁,则需要征得孩子本人的同意。
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
《民法典》规定离婚后给孩子改姓,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否则不能变更。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一方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证明材料,则对方有权利起诉变更,并要求改回原名。
离婚后孩子改姓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与孩子生父协商一致
书面同意的证明材料
孩子满10周岁时需争取其意见
孩子已满18周岁时需征得其本人同意
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
因此,在离婚后要改变孩子的姓氏时,必须遵守以上规定,并确保与对方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只有在满足这些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孩子姓名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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