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此咨询:153-7620-8993


在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投资的股权归属问题常常成为争议焦点。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股权属于个人财产,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此产生的收益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这意味着,如果一方在婚前或者婚后约定中明确将个人财产用于投资,并且从中获得了收益,这部分收益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举个例子来说明。假设甲男和乙女在2006年结婚,并且甲男在2004年以30万元购买了某某有限责任公司50%的股权。根据上述原则,这50%的股权是甲男的个人财产。在过去两年里,该公司分别实现了30万元和40万元的净利润。根据归属原则,甲男从这些股权收益中获得的15万元和20万元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需要进行均分。


对于合伙企业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如果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并参与经营合伙企业,而另一方不是该企业的合伙人,离婚时可以对合伙财产进行评估,并给予另一方相当于应得公司股份对价的补偿。


如果在离婚过程中无法就公司股份的分割达成一致,可以考虑将公司股份分割给实际掌管公司经营的一方,并在其他夫妻共有财产分割时给予另一方相当于应得公司股份对价的补偿。


在离婚案件中判定夫妻共同投资的股权归属时,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1. 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并从中获得收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这部分收益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2. 合伙企业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如果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并参与经营合伙企业,离婚时可以对合伙财产进行评估,并给予另一方相当于应得公司股份对价的补偿。



  3. 无法协商一致时的处理方案:如果无法就公司股份的分割达成一致,可以考虑将公司股份分割给实际掌管公司经营的一方,并在其他夫妻共有财产分割时给予另一方相当于应得公司股份对价的补偿。



离婚案件中判定夫妻共同投资股权归属的原则是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具体操作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和补偿,以维护各方利益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