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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一般如何进行分割
律师谈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2023财产分割新规定离婚后怎么分割
离婚财产要如何分配
离婚财产分割过程中的律师费用如何计算
离婚财产一般如何进行分割
离婚财产先协商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资产的具体情况分割,共同财产平等分割,个人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1、人人平等。
二、照顾儿女权益。
三、有益生活原则等
夫妻一方所有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损坏、损坏的,另一方不予赔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七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谈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一、起诉主体新规定
1、同居能否请求人民法院消除?
如果双方没有配偶同居,特别是年轻一代流行的“先同居后结婚”,如果双方同居一段时间后不能建立夫妻关系,一方担心对方纠缠,起诉法院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找大状
但是,同居一方为已婚者,即属于“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审理。
2、人民法院能否审理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因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达不到建议?
在同居期间,财产的混合是不可避免的,在分手时,自然不会少争吵。对于“未婚同居”双方,由于同居期间财产分割不能达成协议,要求法院裁定,法院受理。
当然,同居期间“偷食”禁果是不可避免的。如果有孩子,法院也会接受分手后孩子的抚养费纠纷。
二、财产分割新规定
1、离婚协议能后悔吗?
解释(2)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如果离婚通过协议,离婚程序已经完成,任何一方都不能后悔。但是,任何一方一年内因履行协议发生争议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审理,但在签订协议过程中发现欺诈、胁迫的,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解释(2)立法意图,离婚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一旦签订,双方应遵守,但合同法规定,如果欺诈、胁迫合同,无效合同,因此,离婚协议签订后一年内,由于执行纠纷,人民法院受理,在查明合同无效的法律原因后,法院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请求。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院解释(2)中的“离婚协议”是指双方在申请协议离婚程序时需要提交的“协议”,是有效协议,而不是在协议离婚过程中签订的“离婚协议”。离婚前,离婚协议是有条件协议,没有离婚,协议无效,不能成为离婚财产分割的充分、全面依据,只能由人民法院审理离婚诉讼。
2、离婚时,能否退还“礼金”?
“礼物”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传承下来的习俗。虽然它没有得到法律的赞扬,但没有人能阻止它。小在2000年结婚时,也给了妻子101元(1000英里)礼物:),当然,当时很受欢迎,10000英里。由于礼物数量巨大,包含了捐赠者甚至捐赠者父母的终身努力,所以当这对夫妇反目成仇时,捐赠者通常会要求对方退还。
对于礼品是否可以退还,过去的法律规定比较笼统,大致处理原则是礼品是有条件的礼品。如果双方结婚时间仍然很短,可以“酌情”退还,如果结婚时间较长,则不太可能退还。本解释(2),规定更具体,有三种情况可以要求退还:
第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虽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
第三:礼金是婚前支付的,而且支付的行为给付款人的生活带来了困难。
即使法律规定如此明确,仍存在法律问题。诚然,双方都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即使他们已经住在一起,礼物仍然可以退还,甚至全部退还。然而,尽管婚后一方支付礼物的行为仍存在法律争议:
(1)婚后,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礼金,是否共同财产。根据这个问题。〈婚姻法〉第十七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接受的赠与为共同财产。那么,一方给对方的礼物也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礼物”。这部分“礼物”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妻对部分财产的“承诺”?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人离婚时可以拿到一半的礼物;如果是对财产的特殊“承诺”,只能属于受赠人。笔者认为,根据国家规定〈婚姻法〉立法精神,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为宜,原因是,根据立法精神,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婚姻法〉第十九条承诺资产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只要当事人送礼时没有书面形式表达决心,就应该属于共同财产。
(2)婚后,一方父母向另一方支付礼物,是否共同财产。结合上述原因,结合解释(2)第二十二条,笔者认为赠与是夫妻双方的赠与。
3、夫妻共有财产是什么资产?
离婚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对于什么是“共同财产”,不像一般当事人想象的那么容易确定其范围。哈哈。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共有财产包括:
(1)工资和奖金;应当指出,工资包括工资总额。根据国家财产局199O年第一命令的《工资总额组成规定》,工资总额包括:
1、计时工资;
2、计件工资;
3、奖金;
4、津贴和补贴;
5、加班加点工资;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二)生产经营利润;
(3)知识产权收入;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取得的财产收入。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资产;不包括只属于夫妻一方的赠与或遗赠。这是什么意思?例如,男性父亲在死前留下遗书,特别指出死后留下的资产只给男性一人,这部分资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女性不能享有权益。哈哈,因此,看到这篇文章的读者可以根据这项法律“留下一只手”。礼物也是如此。如果赠与人明确表示只有夫妻一方享有赠与财产,另一方无权在离婚时要求分割。
(5)其他应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这个条款是“底部条款”,列举法律规定自然不能包含一切,毕竟,害怕遗漏,因此,留下一个布袋供法院在实际处理案件时自由裁量。但由于本文不清楚具体情况,在实践中难以掌握。因此,解释(2)确定了“其他应归共同所有”财产的范围:
(1)一方通过个人财产投资获得的利润。请注意,“个人财产”和“投资”获得的“收入”是共同财产。这篇文章看起来很简单,但实际上很深。换句话说,婚前财产,如果用于投资,利润是共同财产。这不是一个重复的废话:
首先,什么是投资?汉语词典说,投资(Investment)投资是指创造新资产的过程。那么,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子,是否“投资”?
一方婚前购买的股票是否“投资”?
一方婚前储蓄是否“投资”?
毕竟,上述情况都存在着“婚姻关系存在”的时期,我想,这个问题的答案,其实并不简单。
其次,什么是“收入”?是指升值部分,还是包括资本?这个问题不是通过查汉语词典就能找到的:)
好好利用这篇文章对夫妻婚前财产的分割和处理尤为重要。呵呵,如果操作好,“不劳而获”就会成为现实。毕竟法律规定不能包揽一切,总能给法官和律师施展“才华”的空间。
(2)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和公积金。很容易理解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的住房补贴和公积金,也就是说,它们被送到手中或打到了账户的顶端。但如何理解“应该得到”呢?应该考虑什么?这应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处理。
(3)夫妻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自然也有“应得”的问题。
4、对军人财产分割的独特保护。
军队与国计民生有着稳定的关系。因此,不仅要特别保护军婚,还要征得军人同意离婚,在财产分割中对军人也有特殊规定。
解释(2)第十四条规定,以军人名义发放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乘以年平均值,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还规定,“平均值”是指以军人名义发放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期限计算。具体年限为70岁人均寿命与士兵参军时的真实年龄差额。
由于实践中90%的小编代理案件都是非军婚案件(2003年只有两起代理案件),本文的认知在此不详细。
5、如何处理个股、债券、基金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票的分割?
上海是中国唯一的证券交易所,小编所在的办公楼南侧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因此,上海人炒股不仅早炒得好,而且很普遍。因此,在离婚过程中,几乎每个案件都会面临股票分割和分析的问题。一般法院处理的方法是双方先协商价格标准。协商不成的,法院在查明具体数量后,确定标准日作价转换为RMB分割。如果按市场价格难以分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如一方坚持按股份合理分配,或股市上涨趋势较大),这在实际操作中难度较大,需要灵活掌握。比如,一些外资公司为了鼓励员工安心工作,以较低的未上市价格转让给员工个股。员工离婚时,这部分股票需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不能按购买价格分割,市值也不容易确定。因此,也可以根据股权金额进行分割。债券和基金的分割方法也是如此。
6、夫妻在公司的出资,离婚时如何分割?
这不仅是婚姻法可以解决的问题,而且在实际处理中,法院也应该参考公司法的规定。实践中有两种情况:
一是夫妻双方都是股东。双方可以在协议股东权利金额或者委托评估后直接由法院判决;
第二,夫妻一方是股东,另一方不是。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
1)、夫妻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出售给股东的配偶,半数以上股东同意或者其他股东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2)、夫妻就出资股份价格达成协议后,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出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出资的,人民法院可以分割出资所得资产的转让。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出让或者不愿以同等价格购买出资的,视为同意出让,股东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在实践中,处理涉及公司股权的离婚诉讼需要很长时间和精力,法律问题相对复杂。通常,法院的判决必须等待公司股东的决议。当事人经常很难掌握这种情况。因此,它是律师发挥作用的区域,也是婚姻律师赚钱的区域。
7、夫妻在合伙企业的出资,离婚时如何分割?
可以说,解释(2)第十七条规定的基本处理原则与第十六条公司股权处理基本一致。但由于《公司法》和《合伙法》的规定不同,特别是《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份只能转让,不能抽资,而合伙企业可以退资。因此,允许合伙人一方退出,法院应当处理退出资产,这与公司股份的处理不同,其他点也是一样的。
8、夫妻一方名义投资的独资企业,离婚时如何分割?
因为不涉及第三人的权益,所以处理起来比较简单。解释(二)十八条规定:
1)一方要求公司经营权的,应当对公司资产进行评估,然后取得公司一方补偿另一方。
2)双方均需要公司经营权的,由双方出价,按出价较高的出价赔偿对方。
3)双方不愿经营企业的,一般中断离婚诉讼审理,通知双方清算注销公司。如有资产,按共同所有权分割。
9、婚前租赁公房,婚后房改为产权房。
解释(二)第十九条明确规定,无论产权证记载哪一方的名称,都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10、对房屋现价存在争议的处理
上海近两年房价上涨,离婚时绝对不愿意按合同购买价格分割。假设:
1)双方都要房,法院组织出价;
2)一方得房一方得款,房价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有关审计部门对房屋进行评估。
3)双方均不想要房屋的,由原告、被告共同申请拍卖或转让后,法院再处理。
11、离婚时,没有取得房产证,或者没有取得完全产权怎么办?
离婚时,争议财产的产权证书尚未发放的,人民法院不得通知当事人申请中止审判,待产权证书发放后处理;或者判决使用权所有权,然后产权证书,然后由争议方向法院另行起诉。
解释(2)这样的规定是合理的。法院不能处理产权不明的资产所有权,也不能分割。
12、父母出资为夫妻买房,离婚时如何确定出资?
在上海,拥有一套属于年轻夫妇的房子是年轻夫妇的愿望。为了使孩子的愿望成为现实,同时实现父母的爱,“父母出资支付首付,独生子女赚钱偿还贷款”在上海非常普遍。对于投资,解释(2)规定:
1)婚姻登记前,父母为双方买房的出资应认定为对子女的个人赠与;
2)结婚登记后,出资视为夫妻双方的礼物。
注:上述两种情况,如有关当事人另有约定,从其承诺。
13、婚前债务不能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一般来说,婚前债务由婚前借款人偿还。然而,如果债务人能够证明借款人的债务用于婚后家庭的共同生活,除外。因此,借款人偿还婚前债务的概念是错误的。
14、夫妻一方借的债务,另一方不在借据上签字,不必承担还债责任吗?
答案是否定的。根据解释(2)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的债务,确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另一方可以证明该债务是一方的个人债务,除外。小编曾经有一个案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性独自贷款用于购房投资。离婚时,女方声称贷款应由男方独自偿还,并否认贷款的设立。法院在处理此案时,由于债务人否认债务的设立,无法增加债务人作为第三人参与此案,因此债务法院没有处理,并告知男方可以让债务人单独起诉。如果另一起诉讼,妇女应承担偿还债务的义务。
三、关于精神赔偿的规定。
协议离婚后,发现丈夫离婚前有同居行为,还能按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要求精神赔偿吗?
解释(二)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审理当事人的请求。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未明确放弃要求的,离离离婚登记不到一年的,应当予以支持。
2023财产分割新规定离婚后怎么分割
民法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照顾子女、妇女和无过错方权利的原则作出判决。离婚后,如果发现一方损害共同财产,可以起诉请求再次分割。
一、财产分割新规定离婚后如何分割
1、民法实施后,夫妻关系破裂离婚,资产按以下方法分割:
(1)以双方自行协商为准则,双方协商一致的,签订财产分割协议;
(二)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照照顾子女、妇女和无过错方权利的原则作出判决;
(3)离婚后,发现一方隐瞒、转让、出售共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再次分割财产。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瞒、转让、出售、损害、挥霍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割。离婚后,对方发现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再次分割共同财产。
二、夫妻一方私自将资产赠与第三方有效吗?
(1)首先,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赠与第三方资产,首先要确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利润;
3、知识产权收入;
4、继承或赠与所得资产;
5、其他应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如住房补贴、公积金、养老金等。
因此,如果一方发现另一方将上述财产赠与他人,则属于处分夫妻共同财产,需经双方同意。
(2)其次,一方私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可以主张赠与合同无效。
一方私自赠与他人资产,未经另一方认可,属于侵犯另一方财产权,赠与合同无效。
(3)最终,夫妻一方找到第三方,违反了忠诚责任。双方同居的,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资产的具体情况和一定的原则作出判决。
离婚财产要如何分配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资产的具体情况和照顾子女、妇女和无过错方权利的原则作出判决。
1、如何分配离婚财产?
1、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2、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资产的具体情况和照顾子女、妇女和无过错方权利的原则作出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离婚财产是否应缴纳印花税
1、明确夫妻婚前财产婚后加名不需要缴纳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所述的产权转让书据。根据规定,婚后承诺一方的财产可以变成共同财产。因此,婚前财产和婚后加名是夫妻处分财产的一种行为,是夫妻对财产关系的承诺,不等于产权的变更,也不等于一般意义上的普通赠与关系。因此,根据现行规定,不属于税收范围的,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2、夫妻离婚财产分割为产权转让的,需按产权证书规定的价值征收0.5‰的印花税。
离婚财产分割过程中的律师费用如何计算
在现实社会中,夫妻因婚姻破裂或其他原因离婚,涉及离婚财产的分割。对于普通公众来说,这绝对不是很清楚,然后你需要了解律师,或者聘请专业的律师来处理离婚案件来起诉他们。
如何计算离婚财产分割过程中的律师费?
由于每对夫妇的离婚情况不同,需要根据当事人的具体需要来确定。如果你只是理解或同意离婚,那么就是按时收费,具体价格需要根据律师的水平来确定。
1、计件费(无资产需分割的离婚诉讼)
目前,当地律师接管离婚诉讼的费用是不同的。在上海,律师代理离婚诉状与律师代理其他诉讼和非诉讼案件相同。根据案件争议目标金额的不同,律师资格不同,律师费也不同。对于哪个律师代理,这取决于律师的背景、工作经验和业务水平,这需要当事人在与律师接触后感受到。
2、按标的金额比例收取(涉及离婚财产分割的离婚诉讼)
根据诉讼标的金额,按以下比例分段收费。根据《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规范》(2009年7月1日实施),具体计算比例如下: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8%-12%,收费不足3000元的,可按3000元收费;1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5%-7%;10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3%-5%;1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部分收费比例为1%-3%;1亿元以上部分收费比例为0.5%-1%。总之,离婚需要分割的资产越多,律师收费的价格可能就越高。
3、风险代理(按结果收费)
风险代理,简单来说就是支付一定的基本费用,然后确定一个收回资产金额的收费比例。这类案件一般适用于争议焦点在于财产分割的案件,一般难点在于共同财产的取证或执行。比如一方不知道对方的个股状况或存款状况,或者公司股权持有状况,或者另一方的资产分散在各个省市甚至国家。律师需要做大量的证据调查。为了激发律师工作的主动性,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当事人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风险投资(一般在5000元左右),然后律师再转移相关证据,查找对方财产,做好财产保全工作,直至案件判决后实施。
4、计时收费:
这种收费方式一般适用于非诉讼案件,如协议离婚、制定离婚协议、参与协议离婚谈判、调解等。目前,上海律师代理各类非诉讼案件的计时收费标准为200-3000元/小时。
一般来说,小编整理了离婚财产分割的相关内容。可见,由于每对夫妇的离婚情况不同,需要根据当事人的具体需要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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